常见问题Q&A
申报相关主体
申报单位点击案例申报参与潜力OECMs案例自评,对是否符合OECMs准则和指标进行自评。
Q1. 哪些单位可以作为申报单位?
Q2. 哪些单位可以作为推荐单位?
Q3. 如果多家单位合作开展潜力OECM的保护管理工作,如何进行联合申报?
准则A: 目前未被认可为自然保护地的区域
Q4. 整合优化后非保护地区域是否可以申报OECMs?
Q5. 如何选取区域范围?
Q6. 对区域的最小面积是否有限制?
准则B: 区域被治理和管理
Q7. OECMs识别评估需要获得哪些主体的许可?
Q8. 未成文的习惯法和村民民约是否符合OECMs“明确的管理安排”的标准?
Q9. 区域具有其他的管理目标是否可以参与OECMs潜力案例申报?
准则C: 实现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长期持续成效
Q10. OECMs对就地保护或迁地保护是否有要求?
Q11. 城市公园绿地开展的调查监测公民科学活动,是否符合OECMs标准?
Q12. 生物多样性价值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符合OECMs标准?
Q13. 正在开展生境营造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区域,可以成为OECMs吗?
Q14. 在海洋禁渔区观察到部分物种种群的恢复,是否是潜在的OECMs?
Q15. 如何填写保护管理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Q16. 如何衡量案例是否具有长期可持续性?
可能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Q17. 哪些区域可能不符合OECMs标准?
Q18. 如果目前尚不符合OECMs标准,还可以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