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入口

常见问题Q&A

申报相关主体

申报单位点击案例申报参与潜力OECMs案例自评,对是否符合OECMs准则和指标进行自评。

Q1. 哪些单位可以作为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应为潜在OECMs案例的责任主体之一,具备直接管理或参与管理区域的能力,并且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与义务。

申报单位通常需要是以下三类单位之一:

区域权属/
权益主体
对区域土地/海域具有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权益的单位。
例如对区域集体土地具有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等;
对区域土地(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或以承包之外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对城镇用地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校园、居民小区等;
对海域具有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等。
治理主体
对区域决策和管理有权力和责任的主要单位。
例如城市公园的管理部门;
社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社区、城市公众等其他相关各方共同组成的共管委员会或联席机制等。
授权保护管理方
治理主体授权开展区域日常保护管理事务的单位。
例如村民管理小组;
负责开展在地保护实践的自然保护机构等。

如拟参与申报的单位不属于以上三类责任主体,需补充说明区域的责任主体。

Q2. 哪些单位可以作为推荐单位

案例征集对推荐单位的类型不做限制,可以选择相关主管部门、参与或充分了解保护管理行动、对保护管理提供支持(技术和科学支持等)的相关单位作为推荐单位。

Q3. 如果多家单位合作开展潜力OECM的保护管理工作,如何进行联合申报

我们鼓励多家相关单位联合申报,各家单位均需属于潜力OECMs案例的责任主体,所有申报单位需提供单位相关信息(邮件提交--在申报表中复制相关行并填写;在线表单--一家申报单位填写完整表单,其余申报单位填写表单中申报单位相关信息部分)并分别填写申报单位确认签章页

对于不属于区域权属/权益主体、治理主体、授权保护管理方的相关单位,例如为潜在OECM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但不直接或主要参与区域治理和保护管理工作的单位(如基金会、科研单位等),可以在申报表中“治理及管理”的部分(如“治理主体及治理机制”,“管理主体及管理安排” 等) 对相关单位的角色和贡献进行说明

准则A: 目前未被认可为自然保护地的区域

Q4. 整合优化后非保护地区域是否可以申报OECMs?

现阶段整合优化工作仍在进行中,暂时以目前不在现有保护地体系内作为OECMs的标准。未来等整合优化方案和新版自然保护地边界正式公布后,确认不在保护地内的区域可识别和认定成为OECMs。

可以自行查找所在地(如省、市、县/区)的自然保护地信息,或联系区域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可以使用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工具BIA作为区域内是否包含自然保护地的参考(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Q5. 如何选取区域范围?

划定受到有效保护管理的区域范围,如有多个邻近且各项标准情况相似(治理和管理、生物多样性价值、威胁因素、所开展的保护管理行动及效果等)的区域,可以将多个区域整合进行申报(不要求多个区域彼此连接)。例如北京大学校园自然保护小区作为潜力OECMs区域(面积50公顷),仅划出了校园内(总面积195公顷)生态系统保留较完好、人类活动相对不那么密集的部分区域。

Q6. 对区域的最小面积是否有限制?

对于区域面积,没有最小面积的限制,只要所开展的保护管理工作在区域面积尺度上能够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各要素的长期、有效保护即可。作为参考,首批潜力案例中面积最小的案例为1.53公顷(即15300平方米),该农田以无斑雨蛙为主要保护对象,而国际WD OECM数据库中亦收录过面积0.02公顷(即2000平方米)的日本住宅庭院案例,该庭院内生活着多种珍稀濒危蛙类。

准则B: 区域被治理和管理

Q7. OECMs识别评估需要获得哪些主体的许可?

OECMs识别和评估需要得到区域权属/权益主体(即对区域土地/海域具有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权益的单位)的知情同意,在案例征集活动中,申报单位需提供区域权属/权益主体所填写的OECMs中国潜力案例申报知情同意书(可入选后补充提供)或其他可证实其对于保护行动的知情同意的文件(如保护决议书、村民大会纪要等)。本次案例征集不需要所有区域相关的权属/权益主体均提供知情同意书,仅需其中某一权属/权益主体知情同意即可,例如对于村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由村委会或承包经营的个人填写知情同意书均可。

Q8. 未成文的习惯法和村民民约是否符合OECMs“明确的管理安排”的标准?

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依据习惯法和村规民约组织开展区域管理和保护行动,符合OECMs对于管理安排的要求。申报单位可以尝试提炼和描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习惯法和村规民约(如禁止开荒或破坏植被、禁止污染水源,村民互相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惩处等),在管理安排、保护行动或管理措施等申报表中相关问题处进行说明。

Q9. 区域具有其他的管理目标是否可以参与OECMs潜力案例申报?

OECMs支持多种类型的区域管理目标,只要能够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即可。例如,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田、以向市民提供休闲游憩功能为主要目标的城市公园、以文化遗产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传统农业实践区域,如果所采取的管理办法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成效,均具有成为OECMs的潜力,均可以参与申报。

准则C: 实现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长期持续成效

Q10. OECMs对就地保护或迁地保护是否有要求?

OECMs作为“3030目标”的一部分,主要聚焦于就地保护,而非迁地保护。特殊情况下,如植物园通过植被改造和恢复,形成了较完整的生态系统,吸引了本地物种的回归和种群恢复,可能成为OECMs,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Q11. 城市公园绿地开展的调查监测公民科学活动,是否符合OECMs标准?

首先需要明确OECMs指的是某个受到有效保护的地理范围,而不是某项保护行动,我们需要针对城市公园绿地进行评估。公民科学活动能够通过支持调查监测,证实管理措施的保护成效。

Q12. 生物多样性价值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符合OECMs标准?

考虑到OECMs的创新性,我们在案例征集中并没有严格的生物多样性价值的具体定量标准,体现出有潜力支持生物多样性价值即可,以期鼓励更多人参与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中。以城市绿地为例,基础的判定标准是这块区域是否能够保护生态系统、或某个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发挥栖息地的功能,例如城市公园内部分留野、恢复较好的湿地湖泊可能符合标准,但人工岸带、游船等游憩活动频繁的人工湖可能很难算作栖息地。我们也希望这些潜力案例能够为未来推动制定操作性、系统性的OECMs生物多样性价值标准提供重要的实践参考。

此外,生物多样性价值不仅限于珍稀濒危物种,也包括稀有、受威胁或濒危生态系统;在保护地网络中代表性不足的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完整性或完好性程度高;重要种群/本地特有或分布范围受限的物种或生态系统;重要的物种聚集区,如产卵、繁殖或觅食区;有重要生态连通作用,是更大范围保护网络的一部分等等方面。例如城市绿地、企业厂区等,可能不一定有珍稀濒危物种的分布,但可以识别其作为生态廊道、生态踏脚石等在提升保护网络连通性方面的潜在价值。而矿山恢复区除了物种保护外,也应关注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价值。

另外,如果区域已列入国内或国际认定的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生物多样性关键区(KBA)、具有生态或生物学重要海洋区域(EBSAs)、重要海洋哺乳动物区等(IMMA)等,也可以作为区域支持重要生物多样性价值的参考。

Q13. 正在开展生境营造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区域,可以成为OECMs吗?

正处于恢复期、未展现出恢复成效(如支持本土物种的生存)的区域不太适于作为OECMs,更适合作为《昆蒙框架》行动目标2(恢复30%的生态系统退化区域)的一部分。若生态恢复的区域已经展现出生物多样性支持方面的功能(例如吸引保护物种的回归等),且具有恢复工程结束后的长期持续管理和运维措施,则有可能成为OECMs。此外需要注意,部分生态恢复项目是在原有工程破坏基础上的恢复和补偿性措施(offset),这些区域首先需要恢复到区域的原始恢复状态,如在此基础上能持续保护和维持生物多样性并甚至有所提升,才可能成为OECMs。

Q14. 在海洋禁渔区观察到部分物种种群的恢复,是否是潜在的OECMs?

长期(非短期)、全年持续(非季节性)的禁渔措施,若能覆盖多个类群,而非仅针对部分渔业资源物种(而无法阻止其他物种的过度捕捞),则符合OECMs的部分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建议在具体区域的尺度上,评估区域内是否有相对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价值,了解区域当前管理目标和未来发展规划,确保其与保护相符,并明确责任主体和权益主体,与相关主体(如具有海域使用证的主体)沟通并征求其对于OECMs识别和评估的许可。此外,我们也希望在宏观政策性保护措施的基础上,OECMs能够体现更多的额外性,例如在禁渔的基础上针对海草床、珊瑚等重点区域开展更多的保护措施。

Q15. 如何填写保护管理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保护成效包括管理有效性和保护有效性两个方面。管理有效性主要包括管理措施开展和落实情况、威胁因素的缓解和控制等方面(例如通过反盗猎巡护等工作,有效减少盗猎行为;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周边社区保护意识等),保护有效性主要包括对主要保护对象及生物多样性整体的保护效果(例如物种丰富度、关键物种种群数量、活动范围等指标在保护行动开始前后的对比、或与周边或相似条件但未保护的区域的对比)。可以使用在地调查监测数据(包括基于公民科学、社区监测、本土生态知识的监测数据等)或遥感数据等作为保护成效的佐证。

Q16. 如何衡量案例是否具有长期可持续性?

我们目前暂未明确对于长期可持续性的时限的具体要求,参考国际案例,通常需要治理管理机制和保护效果能够维持至少5-10年。OECMs长期可持续性的评估将综合考虑维持治理和管理持续性的机制,并评估保护管理制度被改变或逆转的风险。我们参考首期潜力案例的资料,初步列举了相关规章制度和协议(包括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习惯法、村规民约、社区保护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资金支持机制、区域权属/权益的长期性、在地保护团队的长期性和专业性等几个方面,可供填写时参考。申报单位也可结合案例实际情况对长期可持续性的其他方面进行更多说明。

可能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Q17. 哪些区域可能不符合OECMs标准?

以下为一些可能不符合OECMs标准的情况:

  • 管理措施仅能保护单一物种或其栖息地(例如针对某一物种的禁渔),除非其也能保护更广泛的生态系统;
  • 区域内存在对环境有害、对生物多样性有负面影响的产业活动(如规模化农业、渔业、林业、采矿、石油开采等);
  • 注:低强度利用、保持近自然生态系统或能够维持本地物种及其栖息地的农业、渔业、林业等管理系统可以作为潜在OECM;
  • 采取临时性的管理措施(如季节性休耕、休渔),除非其作为长期保护管理制度的一部分,能够实现生物多样性的全年长期保护;
  • 计划或正在开展生态恢复行动,但尚未取得保护成果。
Q18. 如果目前尚不符合OECMs标准,还可以做什么?

区域可能在一项或多项准则上存在部分符合或不符合标准的情况,我们将反馈本次评估的结果,区域治理和管理主体可以尝试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完善或改变(如划定明确的地理空间范围、促进更多相关方参与、制定保护管理计划以应对潜在威胁、强化系统性监测体系、明确长期管理机制等),以使区域逐步符合OECMs标准,在未来重新开展OECMs的评估工作。